第六十四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有关责任船员职务证书一年: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追越或者并排航行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申请护航的。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