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有关责任船员职务证书一年:(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追越或者并排航行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申请护航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