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海事部门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