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船舶、设施和人员第六条有效船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配员要求配备合格的船员和人员。在船舶、设施上服务的船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取得法定的适任证书、专业培训证书或者特殊培训证书。从事危险货物作业以及其他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取得法定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或者其他相应的资格证书。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