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船舶、设施应当取得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检验证书,并依法进行登记。

船舶、设施应当保持连续符合检验技术规范规定的技术状态,并保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