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在遇险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和人员,应当服从海救机构、海事部门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参加搜救的单位、船舶和个人应当及时向海救机构、海事部门报告搜救动态和搜救结果。

未经海救机构、海事部门同意或者宣布结束搜救行动,参加搜救的船舶、设施和人员不得擅自退出搜救行动。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