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通航安全保障第四十七条有效海事部门发现海上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未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部门可以责令船舶、设施临时停航、停止作业、减载、离港,或者禁止其进出港口。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