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在通航海域及其岸线范围内设置或者建造可能影响海上航行、停泊、作业安全的水上水下固定设施或者海岸工程的,应当符合国家通航安全标准和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报海事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