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通航安全保障第三十八条有效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由海事部门负责发布。下列事项应当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一)船舶和人员遇险;(二)航标和导航设施的设置、撤除、改建、变异或者失常;(三)发现沉船、碍航物以及进行沉船、碍航物的打捞、清除作业;(四)进行海洋水文、地质调查、设置测量标志;(五)划定、变更或者撤销军事禁航区、训练区;(六)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