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禁止船舶、设施在航标上系泊。航标周围不得建造或者设置影响其工作效能的障碍物。航标附近有碍其工作效能的灯光,应当妥善遮蔽。

碰撞、损毁航标的,应当立即向航标维护单位和海事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