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二十五条有效船舶在港区内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或者试航的,应当在作业前向海事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