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除进行供油、供电、供水、维修、海上过驳、船舶污染物接收等作业的船舶外,一千总吨及以上或者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不得并靠。其他船舶并靠的,并靠总宽度不得超过三十米。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