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在港口水域进行船舶明火作业的,船舶或者船舶修造企业应当在作业前将作业的时间、地点、部位以及安全措施向海事部门报告。在机舱、油管、封闭场所和其他易燃、易爆场所进行明火作业的,还应当在作业前进行测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