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二十六条有效在港口水域进行船舶明火作业的,船舶或者船舶修造企业应当在作业前将作业的时间、地点、部位以及安全措施向海事部门报告。在机舱、油管、封闭场所和其他易燃、易爆场所进行明火作业的,还应当在作业前进行测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