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二十条有效引航机构应当制定引航计划,并安排具有相应等级的引航员引航。引航员应当制定引航方案,在规定的引航起始地点、引航目的地登、离船舶,并向海事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