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十九条有效下列船舶航行、靠泊、离泊或者移泊的,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一)在港口水域的外国籍船舶;(二)在港口水域的核动力船舶或者装载核燃料、核废料的船舶;(三)在港口水域的散装液体化学危险品船舶;(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引航的其他船舶。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