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休闲船舶不得出海航行:

(一)晚上八时至次日六时;

(二)能见度低于三千米;

(三)海上风力达到六级以上;

(四)其他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恶劣天气或者海况。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