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十八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休闲船舶不得出海航行:(一)晚上八时至次日六时;(二)能见度低于三千米;(三)海上风力达到六级以上;(四)其他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恶劣天气或者海况。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