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十六条有效船舶装载货物、集装箱,应当符合配载、系固、稳性、载重线的要求,不得超载航行。禁止客船超定额载客,禁止未经核准载客的船舶载客。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