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和实行地方性法规实施准备情况报告制度。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督促地方性法规组织实施部门或者单位做好地方性法规实施准备工作,听取实施前应当完成的工作、实施应当具备条件的落实等情况汇报,并在地方性法规实施前向主任会议报告。

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报告地方性法规的执行、适用情况。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