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于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地方性法规文本及其说明报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