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办法/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三条有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3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