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提案材料要求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制度规范符合本市地方性法规立法权限;

(二)政府部门职责明确;

(三)已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或者对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提出合理、可行方案。

常务委员会收到提案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对前款规定的提案条件进行审核,发现明显不符合的,及时告知提案人修改完善;修改后仍不符合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前,向主任会议报告。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