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及市人民政府等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草案文本注释稿,并提供必要的资料。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该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拟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还应当包括设定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后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草案文本注释稿,并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