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办法/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四十二条有效地方性法规案有关内容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合法性论证的,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市人大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性法规案涉及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或者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3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