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案有关内容涉及群众重大切身利益或者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需要进行听证的,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召开立法听证会,听取人民政府、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专家等方面的意见和行政相对人等公众的意见。

立法听证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将听证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