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实地调研,委托社情民意调查机构调查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发行的报纸或者互联网上公布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或者进行实地调研等,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向新闻媒体和公众开放。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及其采纳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将收集的各方面对法规草案的意见整理后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其中,常务委员会立法顾问的意见单独印发会议,其他各方面意见可以综合整理印发会议。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