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征求下列各方面的意见:
(一)公众;
(二)地方性法规草案涉及的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四)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部门、人民政协、监察委员会、司法机关;
(五)各民主党派、工商业联合会、有关人民团体和无党派人士;
(六)各基层立法联系点和基层立法联络站;
(七)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八)各有关社会团体;
(九)常务委员会立法顾问和有关专家;
(十)其他需要征求意见的单位或者个人。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审议过程中应当多次征求相关方面意见。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