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的生态区域,建立本省种质资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明确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并严格划定保护范围和界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相关规划,应当合理安排种质资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的用地需要。
种质资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属地责任,加强监督管理,保障种质资源安全。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