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对下列种质资源应当重点收集并加强保护:

(一)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天然种质资源目录的;

(二)珍稀、濒危的;

(三)本省特有和地方特色农作物种质资源、乡土树种;

(四)其他需要重点收集和保护的。

对农作物种质资源,实行原生境保存和非原生境保存相结合的保存制度。根据林木种质资源的生长环境、濒危程度等情况,对林木种质资源采取原地保存、异地保存和设施保存等方式予以保护。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