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推进种质资源精准鉴定工作,搭建专业化、智能化种质资源鉴定评价与基因发掘平台,开展优异种质资源的展示和共享利用。

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应当对收集的种质资源加强质量和数量监测,及时繁殖、更新;按照国家标准,开展植物学类别和主要农艺性状等的鉴定、评价,发掘优异种质资源特性和利用价值。

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地方特色农作物、林木品种的收集、保存和提纯复壮,促进特色农林业发展。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