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和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新闻媒体等应当加强种子基础科学技术知识、种源安全形势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