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对在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