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种业发展规划,优化种业基地布局,规划建设规模适当、集中稳定的种子科研试验、生产繁育、成果展示示范基地;优先将种子生产基地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根据生态建设和林业产业发展需要,推进良种基地、采种基地和保障性苗圃建设,提升种子生产和良种供应保障能力。
鼓励和支持优势种子企业整合育种力量和资源,在规划选址、用地保障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承接制种大县、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的企业,在种子收储、加工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项目和资金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种业发展优势,推进种业科技园区建设,开展种子研发、检验检测、供应链金融、成果展示交易等服务,推动育种创新、孵化加速、成果转化。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