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异地繁育种子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南繁北繁基地建设、管理、运行机制,完善科研育种、生产生活等配套设施,促进南繁北繁基地可持续发展。

支持南繁北繁科研育种中心建设,开展育种技术培训、种质资源交流、科研成果转化、应急制种服务等活动,提升科研育种服务保障能力。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科技创新合作平台,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种子企业依法开展国际种业创新交流合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