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种子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资金用于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育种创新、示范推广、新品种保护、种子监督管理、种子储备、种子生产基地和育种基地建设管理、龙头企业培育等,加大对种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鼓励推广使用高效、安全制种采种技术和先进适用的制种采种机械,将符合条件的制种采种机械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