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种子质量监测,建立完善质量追溯体系;加强对种子引进、生产、运输、销售等全链条的检疫监管,保障用种安全和生态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