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通过网络销售种子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其取得的营业执照和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信息等,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为平台内种子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提供技术支持,并对其提交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信息等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对种子销售新模式新业态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