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种子经营活动的,应当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

农民专业合作社受其成员委托从事代购、统一供种等服务的,应当加强对采购合同、相关凭证的核对和管理,提供的种子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用种安全。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