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事项。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和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