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种子条例/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第三十四条有效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档案记载信息应当连续、完整、真实,保证可追溯。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批次保存所生产经营的种子样品。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和种子样品的保存期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