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种子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销售等活动应当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规程,实行全过程质量管理;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当依法进行处置,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

鼓励种子生产经营者向具有资质的认证机构申请种子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可以在包装上使用认证标识。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