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种子条例/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第三十二条有效生产经营农作物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种苗、种薯以及不宜包装的非籽粒种子的,应当具有相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和人员,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申请鲜食、爆裂玉米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除品种条件外,按照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许可条件办理,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