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生产经营农作物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种苗、种薯以及不宜包装的非籽粒种子的,应当具有相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和人员,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申请鲜食、爆裂玉米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除品种条件外,按照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许可条件办理,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