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种子条例/第四章 品种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列入国家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登记。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未列入国家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选育者可以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品种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