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发布广告、推广、销售,但林业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并明确该林木品种有效期限。同一林木品种只能认定一次。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