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申请品种省级审定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向省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交申请表、品种选育报告、试验报告等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符合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要求。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应当进行品种试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应当进行区域试验。

试验承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能力,对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