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种子条例/第四章 品种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通过品种审定。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设立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分别负责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省级审定工作。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品种选育、审定工作的区域协作机制,促进优良品种的选育和推广。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