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由省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编号、颁发证书,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予以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

审定未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审定委员会或者国家级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