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理标志产品标准体系、检测体系和质量体系等建设,建立健全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与产业发展长效机制,支持地方品种申请地理标志保护。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