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种子条例/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第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禁止擅自采集、采伐种质资源或者引进外来物种,以及从事其他危害种质资源的行为。禁止擅自占用种质资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确需占用的,应当说明占用必要性、对种质资源的影响,提出恢复或者补救方案,并经原设立机关同意。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