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养殖水生外来物种、杂交种等物种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与养殖外来物种、杂交种等物种相适应的人员、技术、隔离养殖场所和必要设施设备;

(二)具有安全可靠的防止逃逸、扩散、外泄管理措施;

(三)具有相应的紧急事件处置方案。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