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从事养殖生产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饵料、饲料、药物。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以及禁用药物从事养殖生产。

不得使用未取得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国家明确禁止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从事养殖生产。

不得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从事养殖生产。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