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章 养殖业第十一条有效不得经营未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推广的水产苗种。列入国家水产苗种进口和出口名录的第三类水产苗种,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后,方可进口、出口。引进转基因水产苗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性评价。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